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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留職停薪權益簡表(教師適用)

 

 

        壹、申請留職停薪(含延長)

申請留職停薪原因 相關法規 申請流程 所需文件 聯絡電話
一、育嬰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但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者,不以一方申請為限,其期間最長至子女、收養兒童滿3足歲止。
二、侍親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得申請留職停薪,本校可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並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本校可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並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1.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2.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留職停薪申請表
→單位主管或系、院主管
→人事室
→陳核
→通知各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副知申請人
 
1.留職停薪申請表
2.相關證明文件(如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或奉准之公文影本等)
3.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請檢附配偶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或切結書等)
 
人事室
18111
四、借調
借調期間每次以4年為限;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1.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2.本校專任教師借調其他公民營機構或團體任職回饋辦法
擬借調機關來函或留職停薪申請表
→系、院教評會
→人事室
→陳核
→通知各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函復申請人及借調機關
→借調至各公民營機構或團體者,須由學校與各公民營機構或團體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
1.擬借調機關來函或留職停薪申請表
2.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人事室
18111
五、研究進修講學
1.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經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2.各系所為因應教學研究之特殊需要或為發展特殊研究領域指派教師出國(在本校連續服務未滿3年者)。
研究以1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惟以2年為限;進修以1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間至多3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1年。
1.本校教師暨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要點
2.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準用)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申請書
→系、院教評會
→人事室
→陳核
→通知各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與學校簽訂契約書
 
1.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申請書
2.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計劃
3.國外學校同意函
4.系(所、中心)主管推薦函
5.課程安排資料
6.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人事室
18121

         貳、申請回職復薪

類別 申請流程 聯絡電話
留職停薪到期申請復職 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表」→單位主管或系院主管→人事室→陳核 人事室
18111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
借調期滿歸建 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表」→系院主管→人事室→陳核 人事室
18111
借調期間提前歸建 借調機關來函→系院主管→人事室→陳核
未能依計畫完成研究進修,申請提早復職 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表」(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系、院教評會→人事室→陳核 人事室
18121
規定 1.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2.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其未申請提前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原因消滅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叁、個人相關權益

類別 說明 聯絡電話
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 得申請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
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依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
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有關生活津貼補助權益事項: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 07869 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
2、但依該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2項第 1款至第 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復依該局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定,基於倫常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號、83.12.21.八十三局給字第41674號函釋, 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4、依行政院99年12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90070258號函示,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綜上: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其親屬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服兵役留職停薪者仍得核予各項補助,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99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外,餘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
公保 育嬰留職停薪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2.公保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公保育嬰津貼Q&A)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1.「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留職停薪、停職(聘)、休職 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2.「借調」留職停薪:依借調機關不同,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退撫基金 育嬰留職停薪 可選擇繼續或停止。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教職員自106 年8 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2 份,1 份由當事人留存,1 份由服務學校存查。一經選定繼續繳付後,不得變更。
二、 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學校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
選擇繼續按月或遞延3年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 ,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於接獲服務機關通知後,應照第一點規定辦理。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退保
健保 育嬰留職停薪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請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保險費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局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由雇主繳納。
*選擇「轉出」者:請填寫
健保異動調查表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
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並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選擇「轉出」者:
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健康檢查補助費 不得申請 人事室
18116
教師寬延限期升等期限 1.教師育嬰、本人重病、服兵役及延長病假合計滿1年以上(含)得寬延限期升等期間2年。
2.教師如另有懷孕生產、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並繳交相關證明者,與前項育嬰、本人重病、服兵役及延長病假二項之時間合計在2年以下(含)者,至多延長2年。
3.教師如曾獲教育部特優教師獎、本校教師優良教學獎者與前述1.2項合計限期升等延長期間,至多以4年為限。
人事室
18111
退撫基金退休年資 1.原則暫停參加退撫基金,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2.「借調」留職停薪採計退休年資規定:
(1)借調擔任國策顧問、立法委員、93年1月以後借調擔任政務人員及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或僱用之職務者,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2)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事務官,依銓敘部91年7月4日部銓二字第0912160801號令規定,應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並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辦理派代並送銓敘部辦理銓敘審定,故於借調期間,應於借調機關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
(3)借調擔任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且未參加離職儲金者,俟其回任教職時,得購買年資,一次補繳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退休年資,其中政府負擔部份,由借調機關協調原服務機關辦理。
(4)借調公營事業機構,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退離給與,得依規定,由借調人員申請補繳該段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並全額負擔,始得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5)借調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等單位任職,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由借調人員全額負擔一次補繳後,始得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6)借調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則由該借調機關學校按月自薪資中扣繳退撫基金者,於借調期滿返校復職依法退休時,可採計為退休年資。
(7)公立學校教師應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介聘,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配合國策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各機關應予留職停薪)辦理留職停薪者,其於回職復薪時,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離職儲金,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人事室
18127
年終獎金 1.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2.借調至公職機關學校者,年終奬金由該機關核發。
3.借調私人機構者,由本校核發借調前該年在職月數年終奬金。
4.借調人員於年度中歸建者,由本校核發年終奬金。
人事室
18122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人事室
18116
教師進修研究講學 1.曾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學校服務之教師暨研究人員,無論借調期間有無返校授課,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
2.留職停薪者應返校履行服務義務之時間與出國時間相同。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或再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人事室
18121
教授休假研究年資 1.曾以留職方式在國內外講學、研究、進修等超過6個月者,於其申請休假研究計算服務年數時應予扣除後,再併計其前後服務年資。並應於其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
2.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學校服務累計未逾4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折半計算服務年數,借調逾4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3.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服務至少與核准休假研究等長之時間;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後,方得申請其他方式之國內外講學、研究、進修。
人事室
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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