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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留職停薪權益簡表(教師適用)

       

壹、申請留職停薪(含延長)
申請留職停薪原因 相關法規 申請流程 所需文件 聯絡電話

一、育嬰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
二、侍親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得申請留職停薪,本校可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並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本校可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並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四、其他
詳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各款事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留職停薪申請表
→單位主管或系、院主管
→人事室
→陳核
→通知各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副知申請人
 
1.留職停薪申請表
2.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等)
3.其他證明文件
 

社科院:
18111

理學院、
工學院、
通識中心、語言中心、前瞻中心:18112

文學院、
法學院、
管理學院、教育學院:18113

五、借調
1.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本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2.借調期間每次以4年為限;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1.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2.本校專任教師借調其他公民營機構或團體任職回饋辦法
擬借調機關來函或留職停薪申請表
→系、院教評會
→人事室
→陳核
→通知各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函復申請人及借調機關
→借調至各公民營機構或團體者,須由學校與各公民營機構或團體訂立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
1.擬借調機關來函或留職停薪申請表
2.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社科院:
18111

理學院、
工學院、
通識中心、語言中心、前瞻中心:18112

文學院、
法學院、
管理學院、教育學院:18113

六、研究進修講學
1.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經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2.各系所為因應教學研究之特殊需要或為發展特殊研究領域指派教師出國(在本校連續服務未滿3年者)。
講學以1年為限;研究以1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惟以2年為限;進修以1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期間至多3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1年。
1.本校教師暨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要點
2.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準用)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申請書
→系、院教評會
→人事室
→陳核
→通知各單位辦理相關事宜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與學校簽訂契約書
 
1.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申請書
2.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計劃
3.國外學校同意函
4.系(所、中心)主管推薦函
5.課程安排資料
6.系(所、中心)、院教師評審委員會紀錄


 
人事室
18122

         

貳、申請回職復薪
類別 申請流程 聯絡電話
留職停薪到期申請復職 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表」→單位主管或系院主管→人事室→陳核

社科院:
18111

理學院、
工學院、
通識中心、語言中心、前瞻中心:18112

文學院、
法學院、
管理學院、教育學院:18113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申請提早復職
借調期滿歸建 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表」→系院主管→人事室→陳核

社科院:
18111

理學院、
工學院、
通識中心、語言中心、前瞻中心:18112

文學院、
法學院、
管理學院、教育學院:18113

借調期間提前歸建 借調機關來函→系院主管→人事室→陳核
未能依計畫完成研究進修,申請提早復職 申請人填具「復職申請表」(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系、院教評會→人事室→陳核 人事室
18122
辦理時程 1.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2.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其未申請提前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構應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原因消滅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叁、個人相關權益
類別 說明 聯絡電話
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子女教育補助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侍親、依親家庭照護: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依法先行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公保 育嬰留職停薪 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2.公保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1.「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2.「借調」留職停薪:依借調機關(構)、學校不同,選擇續保或退保(借調非公保機構選擇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退撫基金 育嬰留職停薪 可選擇繼續或停止。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教職員自106 年8 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2 份,1 份由當事人留存,1 份由服務學校存查。一經選定繼續繳付後,不得變更。
二、 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學校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
選擇繼續按月或遞延3年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 ,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於接獲服務機關通知後,應照第一點規定辦理。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1、一律應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在本校辦理退離。

2、不得辦理補繳,亦不能併計退休年資(借調留職停薪,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健保 育嬰留職停薪 可選擇繼續參加或轉出。
*選擇「續保」者:請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署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由雇主繳納。
*選擇「轉出」者:請填寫
健保異動調查表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人事室
18116
非育嬰留職停薪 可選擇繼續參加或轉出。
*選擇「續保」者:
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並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選擇「轉出」者:
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健康檢查補助費 不得申請 人事室
18116
教師寬延限期升等期限 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核准留職停薪,得寬延限期升等期間2年,有特定事由得寬延4年。

社科院:
18111

理學院、
工學院、
通識中心、語言中心、前瞻中心:18112

文學院、
法學院、
管理學院、教育學院:18113

退休、資遣、撫卹年資採計

1.原則暫停參加退撫基金,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2.借調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如屬參加退撫基金之單位,並按月自薪津中扣繳退撫基金者,於借調期滿返校復職依法退休時,可採計為退休年資。

3.教師借調期滿後如未能回任教職復薪時,因其已喪失原有教師身分,與所稱「回任教職復薪」之要件不符,其日後再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時,不合申請補繳是段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教育部94.2.5台人(三)0940014804號書函)

4.借調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或僱用之職務,應於借調機關參加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離職時請領離職儲金給與,於回任教職復薪時,該段借調擔任約聘僱人員年資,將來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撫卹年資。(教育部 87.8.17 台人(三)字第 87091134號書函)

5.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由現職公立學校教師轉任政務人員者,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用之退撫制度,不受原適用退休法令所定屆齡退休年齡之限制,並由政務人員與其借調服務機關依轉任前原適用退撫制度,按撥繳時法令規定之撥繳費率及撥繳比率,共同負擔,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亦即借調老師以轉任前薪點,於借調單位加入並繼續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轉任前後退休年資併計。(106.8.11 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 條、第3條、第8條,107.7.1 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

6.借調公營事業機構,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退離給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3 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該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全部由借調人員全額負擔,學校不負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4條)

7.教師借調期滿後如未能回任教職復薪時,因其已喪失原有教師身分,與所稱「回任教職復薪」之要件不符,其日後再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時,不合申請補繳是段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教育部94.2.5台人(三)0940014804號書函)

8.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私立學校辦理留職停薪之年 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照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後,始得併計年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4條)

9.依規定教育人員借調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並回任教職者,得依規定申請購買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俾將來併計教師年資辦理退休(教育部 87.8.11 台人(三)字第 87085715號書函)。

10.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民營事業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其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照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始得併計年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4條)

人事室
18127
年終工作獎金 1.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2.借調至公職機關學校者,年終奬金由該機關核發。
3.借調私人機構者,由本校核發借調前該年在職月數年終奬金。
4.借調人員於年度中歸建者,由本校核發年終奬金。
人事室
18116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人事室
18122
教師進修研究講學 1.曾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學校服務之教師暨研究人員,無論借調期間有無返校授課,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
2.留職停薪者應返校履行服務義務之時間與出國時間相同。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或再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人事室
18122
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年資 1.曾以留職方式在國內外講學、研究、進修等超過6個月者,於其申請休假研究計算服務年數時應予扣除後,再併計其前後服務年資。並應於其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
2.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學校服務累計未逾4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折半計算服務年數,借調逾4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3.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服務至少與核准休假研究等長之時間;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後,方得申請其他方式之國內外講學、研究、進修。
人事室
18122

         最後更新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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