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暫停參加退撫基金,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2.借調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如屬參加退撫基金之單位,並按月自薪津中扣繳退撫基金者,於借調期滿返校復職依法退休時,可採計為退休年資。
3.教師借調期滿後如未能回任教職復薪時,因其已喪失原有教師身分,與所稱「回任教職復薪」之要件不符,其日後再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時,不合申請補繳是段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教育部94.2.5台人(三)0940014804號書函)
4.借調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或僱用之職務,應於借調機關參加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離職時請領離職儲金給與,於回任教職復薪時,該段借調擔任約聘僱人員年資,將來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撫卹年資。(教育部 87.8.17 台人(三)字第 87091134號書函)
5.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相關規定,由現職公立學校教師轉任政務人員者,以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最後在職等級,繼續參加原任職務適用之退撫制度,不受原適用退休法令所定屆齡退休年齡之限制,並由政務人員與其借調服務機關依轉任前原適用退撫制度,按撥繳時法令規定之撥繳費率及撥繳比率,共同負擔,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亦即借調老師以轉任前薪點,於借調單位加入並繼續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轉任前後退休年資併計。(106.8.11 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 條、第3條、第8條,107.7.1 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
6.借調公營事業機構,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退離給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3 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該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全部由借調人員全額負擔,學校不負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4條)
7.教師借調期滿後如未能回任教職復薪時,因其已喪失原有教師身分,與所稱「回任教職復薪」之要件不符,其日後再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時,不合申請補繳是段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教育部94.2.5台人(三)0940014804號書函)
8.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私立學校辦理留職停薪之年 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照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後,始得併計年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4條)
9.依規定教育人員借調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並回任教職者,得依規定申請購買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俾將來併計教師年資辦理退休(教育部 87.8.11 台人(三)字第 87085715號書函)。
10.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至民營事業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其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比照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始得併計年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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