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說明 |
聯絡電話 |
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
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子女教育補助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侍親、依親家庭照護: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依法先行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
公保 |
育嬰留職停薪 |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2.公保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1.「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留職停薪、停職(聘)、休職 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2.「借調」留職停薪:依借調機關不同,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退撫基金 |
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或停止。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教職員自106 年8 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2 份,1 份由當事人留存,1 份由服務學校存查。一經選定繼續繳付後,不得變更。
二、 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學校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
選擇繼續按月或遞延3年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 ,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於接獲服務機關通知後,應照第一點規定辦理。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退保 |
健保 |
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請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署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由雇主繳納。
*選擇「轉出」者:請填寫「健保異動調查表」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
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並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選擇「轉出」者:
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
健康檢查補助費 |
不得申請 |
人事室
18116 |
教師寬延限期升等期限 |
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核准留職停薪,得寬延限期升等期間2年,有特定事由得寬延4年。 |
社科院:
18111
理學院、
工學院、
通識中心、語言中心、前瞻中心:18112
文學院、
法學院、
管理學院、教育學院:18113
|
退撫基金退休年資 |
1.原則暫停參加退撫基金,留職停薪期間亦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2.「借調」留職停薪採計退休年資規定:
(1)借調擔任國策顧問、立法委員、93年1月以後借調擔任政務人員及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或僱用之職務者,不得併計退休年資。
(2)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事務官,依銓敘部91年7月4日部銓二字第0912160801號令規定,應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並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辦理派代並送銓敘部辦理銓敘審定,故於借調期間,應於借調機關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
(3)借調擔任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且未參加離職儲金者,俟其回任教職時,得購買年資,一次補繳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退休年資,其中政府負擔部份,由借調機關協調原服務機關辦理。
(4)借調公營事業機構,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退離給與,得依規定,由借調人員申請補繳該段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並全額負擔,始得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5)借調民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財團法人等單位任職,得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由借調人員全額負擔一次補繳後,始得併計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6)借調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則由該借調機關學校按月自薪資中扣繳退撫基金者,於借調期滿返校復職依法退休時,可採計為退休年資。
(7)公立學校教師應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介聘,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配合國策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各機關應予留職停薪)辦理留職停薪者,其於回職復薪時,該段年資如未領取離職儲金,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 |
人事室
18127 |
年終獎金 |
1.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2.借調至公職機關學校者,年終奬金由該機關核發。
3.借調私人機構者,由本校核發借調前該年在職月數年終奬金。
4.借調人員於年度中歸建者,由本校核發年終奬金。 |
人事室
18116 |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
人事室
18122 |
教師進修研究講學 |
1.曾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學校服務之教師暨研究人員,無論借調期間有無返校授課,借調期滿歸建後,須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
2.留職停薪者應返校履行服務義務之時間與出國時間相同。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或再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
人事室
18122 |
教授休假研究年資 |
1.曾以留職方式在國內外講學、研究、進修等超過6個月者,於其申請休假研究計算服務年數時應予扣除後,再併計其前後服務年資。並應於其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後,方得申請休假研究。
2.經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學校服務累計未逾4年,並依規定鐘點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折半計算服務年數,借調逾4年以上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後,再行併計。
3.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即返校服務至少與核准休假研究等長之時間;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後,方得申請其他方式之國內外講學、研究、進修。 |
人事室
18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