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辦理遴選優秀團體參加115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一案,請查照。
主旨: 有關教育部辦理遴選優秀團體參加115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385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4條及第20條適(準)用對象辦理,上述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三、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表現優越,且對社會、國家具有卓著貢獻之優秀公務人員與團隊,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提升公共服務效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
1、請遴薦於110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具有激勵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各目事蹟之一,且團體成員無第13條第2項消極資格規定情形者,參選115年傑出貢獻獎。
2、依激勵辦法第14條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且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3、遴薦名額: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25名為限,且宜避免有參選人員同時為2個以上參選團體成員之情形。
(二)參選表件:
1、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頁數,以6至12頁為限;附件之頁數以12頁為限;並得檢附影音佐證資料(MP4格式,不限件數,但影片長度總計至多8分鐘)。
2、「具體事蹟」欄位,請填110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期間之事蹟,非屬該期間者請勿填寫,並請具體說明辦理事蹟之時間點與其對國家、社會公益之貢獻性、挑戰性及創新性,如可說明與SDGs(永續發展目標)及韌性之關聯性更佳;參選團體之優良事蹟如屬跨機關合作成果,請敘明組成、分工、合作情形及貢獻程度。格式為14號字標楷體、固定行高24點。
(三)請有意願並符合資格之校內團體備妥相關附件,並於115年5月27日下午12時將附件送至本室,以利相關事宜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385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4條及第20條適(準)用對象辦理,上述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三、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表現優越,且對社會、國家具有卓著貢獻之優秀公務人員與團隊,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提升公共服務效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
1、請遴薦於110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具有激勵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各目事蹟之一,且團體成員無第13條第2項消極資格規定情形者,參選115年傑出貢獻獎。
2、依激勵辦法第14條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且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3、遴薦名額: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25名為限,且宜避免有參選人員同時為2個以上參選團體成員之情形。
(二)參選表件:
1、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頁數,以6至12頁為限;附件之頁數以12頁為限;並得檢附影音佐證資料(MP4格式,不限件數,但影片長度總計至多8分鐘)。
2、「具體事蹟」欄位,請填110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期間之事蹟,非屬該期間者請勿填寫,並請具體說明辦理事蹟之時間點與其對國家、社會公益之貢獻性、挑戰性及創新性,如可說明與SDGs(永續發展目標)及韌性之關聯性更佳;參選團體之優良事蹟如屬跨機關合作成果,請敘明組成、分工、合作情形及貢獻程度。格式為14號字標楷體、固定行高24點。
(三)請有意願並符合資格之校內團體備妥相關附件,並於115年5月27日下午12時將附件送至本室,以利相關事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