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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轉知有關醫事人員(學校服務之營養師屬衛生福利部規定之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教育部轉知有關醫事人員(學校服務之營養師屬衛生福利部規定之醫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納入工時及給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5月12日臺教綜(五)字第1150048366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案說明,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依衛生福利部本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216號函之意旨,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請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
三、詳如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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