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及查核人員範圍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及查核人員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07542B號函辦理,本校114年10月3日中正人字第1140013697號函諒達。
二、配合旨揭查核機制將於115年1月1日起施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下稱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下稱具結書)亦已更
新,詳如附件。
三、旨揭查核由本室業管人員如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公務人員、專案工作人員…等,請各單位依「國立中正大學人事室業管人員查核時機點一覽表」辦理查核;另非本室管轄人員,例如:技工、工友、駕駛、屬勞務承攬契約等各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軍訓教官、公立(國立及市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專案研究人員)、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等人員類別,請各單位按範圍表之業管人員類別,參照一覽表建立查核時機點,建立標準作業流程,於擬新進人員時,請其填寫具結書,辦理查核作業。
四、茲因預計於115年到職之大專教師,其徵聘(甄選)程序大多已進行中或已完成,而未及於徵聘(甄選)程序前辦理查核,惟因是類人員仍屬應配合辦理查核之對象,爰如有上開情形,應於報到時,繳交具結書。
五、檢附「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114.10.01版」、「擬任及現職人員具結書-114.10.01版」及「本校人事室業管人員查核時機點一覽表」各1份。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0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07542B號函辦理,本校114年10月3日中正人字第1140013697號函諒達。
二、配合旨揭查核機制將於115年1月1日起施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下稱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下稱具結書)亦已更
新,詳如附件。
三、旨揭查核由本室業管人員如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公務人員、專案工作人員…等,請各單位依「國立中正大學人事室業管人員查核時機點一覽表」辦理查核;另非本室管轄人員,例如:技工、工友、駕駛、屬勞務承攬契約等各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軍訓教官、公立(國立及市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研究人員(專案研究人員)、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等人員類別,請各單位按範圍表之業管人員類別,參照一覽表建立查核時機點,建立標準作業流程,於擬新進人員時,請其填寫具結書,辦理查核作業。
四、茲因預計於115年到職之大專教師,其徵聘(甄選)程序大多已進行中或已完成,而未及於徵聘(甄選)程序前辦理查核,惟因是類人員仍屬應配合辦理查核之對象,爰如有上開情形,應於報到時,繳交具結書。
五、檢附「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114.10.01版」、「擬任及現職人員具結書-114.10.01版」及「本校人事室業管人員查核時機點一覽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