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9條)。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22598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修正條文第6條)。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修正條文第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