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修正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修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9239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下稱派用條例)廢止後,臨時機關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9239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規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下稱派用條例)廢止後,臨時機關原依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翌日起,得分別於該條例廢止滿9年之日任職隸屬之中央三級與所屬機關間,或隸屬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間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