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辦理114年第十二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42600379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獎項推薦方式及相關事宜如下:
(一)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機關(構)、團體、法人、學校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須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旨揭獎項專屬網站(網址:http://web.arte.gov.tw/aecp/)。
(二)考量旨揭獎項對於推動藝術教育具有指標性意義,參選單位及個人應遵守相關法規,爰增訂以下規定:
1、參與「績優學校獎」之遴選學校,不得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
2、得獎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各該主管機關認定者,教育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及追回獎項。
三、旨揭獎項分為績優學校獎及個人獎項:教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及終身成就獎。請各系所將有意願受推薦之教師於114年3月26日(星期三)前將經單位主管核章之推薦表送至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