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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有關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0月28日臺教人(一)字第113420304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重點:為利實際業務需求及用人彈性,各機關得審酌個案業務需要,本於權責審慎指派約用人員、校務基金進用人員或勞務承攬方式運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爰修正旨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刪除不得選派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執行因公出國計畫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詳見來函附件。
有關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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