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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

主旨: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8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87381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適用對象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即兼任本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及職員)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請於出境日二週前將赴港澳行程表(包括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及邀請函送人事室,俾利人事室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三、另依本校教職員申請出國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編制內外之教職員如有前往港澳(不含大陸地區):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至人事室備查,並至差勤系統完成出國請假手續。
四、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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