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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下稱處理須知)第3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113年6月7日生效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下稱處理須知)第3點及第5點規定,並自113年6月7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13日臺教人(一)字第1130060292號辦理。
二、處理須知第3點部分,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酌作文字修正。至第5點部分,因「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業明定關於「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作法及類型,是受訓人員遭受性騷擾時,各機關(構)學校自應依該規定辦理,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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