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多數考試類科自113年1月1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多數考試類科自113年1月1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52165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第4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三、再查考試院112年3月7日考臺組壹一字第1120600033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下稱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3「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及附表4「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經檢視上開修正後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多數考試類科業經減列應試專業科目。爰為適度保障已修畢相關科目及112學年度尚在修習相關科目之公務人員權益,銓敘部配合檢討放寬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計原則。
四、公務人員自113年1月1日起,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並調任,應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惟其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至113年7月31日)以前已修畢之科目或接受之訓練,係因上開考試規則修正應試專業科目經刪減,致無法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或因整併致採計之學分或訓練時數超過6學分或108小時限制者,在職系說明書各該職系未再修正前,均得逕依112年12月31日前之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予以採計。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