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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

主旨:教育部函以,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1份。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5月2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44989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修正係第2點第6款「申請人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所定雇主資格,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九十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第四十七條之一附表九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修正為「申請人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所定雇主資格,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者,應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一百二十日』內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第四十七條之一附表九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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