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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條文業經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條文業經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3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24010號書函辦理。
二、為配合政府推動「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考試院修正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等部分條文,增訂受訓人員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得於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之規定,俾保障受訓人員參訓權益及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
三、又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增訂是類轉任人員參加本訓練之資格條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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