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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公告
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
主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2年5月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6344A號函辦理。
二、 詳如附件。
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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