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個人相關權益 |
類別 |
說明 |
聯絡電話 |
年終考核 |
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辦理另予考核,其考核結果不晉薪點。 |
人事室
18127 |
年終工作獎金 |
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該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
人事室
18127 |
特別休假年資 |
1.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
2.復職後休假年資之計算: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故復職當年度之特別休假,依其工作年資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計給。 |
人事室
18121 |
勞工退休金 |
留職停薪期間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 |
事務組
13204 |
勞工保險 |
育嬰留職停薪者 |
一、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二、繼續加保效力
1.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之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
2.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但雇主優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給予被保險人育嬰假,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假不超過2年,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
3.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者,同時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不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1.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雇主如為公家單位,則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勻應),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
2.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勞保局將在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勞保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每單月(1、3、5、7、9、11月)寄送其個人前2個月保險費繳款單,請依限繳納。
3.被保險人如同時申請育嬰津貼及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勞保局將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上之所填通訊地址寄送;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育嬰津貼,僅申報繼續加保,被保險人個人保險費繳款單,則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上所填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如未填寫者,勞保局將寄送至戶籍地址。另線上申報育嬰續保者,則按所填之繳款單寄送地址寄送。
4.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勞保局)逕予調整。
五、復職通知
1.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勞保局將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 請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勞保局登錄或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之「勞保申辦作業」〉「單筆申報」〉「續保/復職作業」項辦理。
2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辦理勞工保險退保。 |
事務組
13204 |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對象 |
一、適用對象
應徵召服兵役。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依上開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繼續加保時,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無需通知本局登記外,其餘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均應由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1份,寄(送)本局登記;其中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三、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投保薪資
應徵召服兵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及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前述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本局)逕予調整。
保險費
上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四、復職通知
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應由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送)本局登記。 |
全民健康保險 |
育嬰留職停薪者 |
留職停薪期間可以選擇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或選擇辦理轉出:
(1) 選擇於原單位繼續投保:不得調降投保金額,原投保單位應填寫「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一份,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報,其應自行負擔30%之健保費,繳款單由健保署寄發被保險人繳納,繳納期限可遞延3年;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展期或提前復職者,則須再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報。
(2) 選擇辦理轉出:原投保單位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其應以眷屬身分依附被保險人投保;如未有眷屬身分,則應至戶籍地公所投保。 |
事務組
13204 |
非育嬰留職停薪者 |
於留職停薪期間經徵得原投保單位的同意,才可以繼續在原投保單位投保,但不得調降投保金額,原投保單位毋須向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報;若原投保單位不同意,則原投保單位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其應另以適法身分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