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說明 |
聯絡電話 |
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
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子女教育補助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侍親、依親家庭照護: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依法先行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生育(限配偶生育)、眷屬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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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 |
育嬰留職停薪 |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2.公保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1.「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留職停薪、停職(聘)、休職 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2.「借調」留職停薪:依借調機關不同,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退撫基金 |
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或停止。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4項規定,公務人員自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2份,1份由當事人留存1份由服務機關存查。一經選定繼續繳付後,不得變更。
二、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機關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
選擇繼續按月或遞延3年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四、110年3月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薪,並於110年4月1日以後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於接獲服務機關通知後,應照第一點規定辦理。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退保 |
健保 |
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
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署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由雇主繳納。
*選擇「轉出」者: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
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並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選擇「轉出」者:
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
健康檢查補助費 |
不得申請 |
人事室
18116 |
年終獎金 |
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
人事室
18116 |
職員休假年資 |
1.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
2.復職後休假年資之計算:
(1)育嬰及侍親留停: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及休假補助費。
(2)其他種類留停:次年起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及休假補助費。 |
人事室
18121 |
職員考績 |
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達6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未滿6個月者不予考績。 |
人事室
18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