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有關公職人員之宣誓,應依宣誓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職人員之宣誓,應依宣誓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2495號轉內政部115年9月8日台內民字第1150221758號函辦理。
二、依宣誓條例第5條規定,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爰宣誓人宣誓時,手勢擺放重點為「右臂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朝向前方」。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2495號轉內政部115年9月8日台內民字第1150221758號函辦理。
二、依宣誓條例第5條規定,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爰宣誓人宣誓時,手勢擺放重點為「右臂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朝向前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