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14年7月3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銓敘部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14年7月3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7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7198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機關擇定外補,自函商原服務機關之日起至人員到職前,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規定。
(二)增列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期間未達1個月,但與留職停薪期間接續合計達1個月以上,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出缺人員業務之規定。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有特定情形離開崗位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規定。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7月8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7198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經機關擇定外補,自函商原服務機關之日起至人員到職前,期間達1個月以上者,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規定。
(二)增列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期間未達1個月,但與留職停薪期間接續合計達1個月以上,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出缺人員業務之規定。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有特定情形離開崗位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