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6856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留停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三、另公務人員於律師職前訓練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倘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得於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追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如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該段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公教人員保險將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所繳之保險費亦不予退還。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6856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留停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三、另公務人員於律師職前訓練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倘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得於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追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如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該段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公教人員保險將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所繳之保險費亦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