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cculogo

:::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生效;並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

主旨: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生效;並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6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18693號書函辦理。
二、為防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使公務員能專心於本職工作,行政院特訂定旨揭原則。
三、公務員持有下列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各該證書。(二)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各該證照。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