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2年11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15903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11月22日部銓一字第1125637980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已於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112年11月18日生效),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各機關訂定之陞遷序列表,除陞遷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如有未合規定者,
應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起2個月內修正,以符法制。
(二)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增訂各機關評分標準之考試、學歷及年資3項配分比率合計以12%為限,現行配分比率規定合計如逾12%,除有業務特殊需要者外,須依上開規定調整配分比重,並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修正施行。
(三)配合陞遷法第12條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辨理陞任規定,刪除細則現行條文第12條。
一、依教育部112年11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15903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11月22日部銓一字第1125637980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已於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112年11月18日生效),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各機關訂定之陞遷序列表,除陞遷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如有未合規定者,
應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起2個月內修正,以符法制。
(二)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增訂各機關評分標準之考試、學歷及年資3項配分比率合計以12%為限,現行配分比率規定合計如逾12%,除有業務特殊需要者外,須依上開規定調整配分比重,並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修正施行。
(三)配合陞遷法第12條刪除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辨理陞任規定,刪除細則現行條文第1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