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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函釋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函釋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0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99766號書函辦理。
二、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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