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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赴陸規範及落實通知列管人員赴陸前應經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赴陸規範及落實通知列管人員赴陸前應經申請許可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2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59332號書函辦理。
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以,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依同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以,未涉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許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 本校(兼)任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包括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皆係屬內政部赴陸管制之人員,赴陸前應先經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
四、 詳如來文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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