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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措施相關文宣供參

主旨:檢送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措施相關文宣供參
說明:
一、依嘉義縣政府112年6月27日府勞行字第1120154366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又雇主因前項 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三、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即將屆滿,申請復職時雇主不得拒絕且應予恢復原職為原則,或經申請育嬰留職停者同意於符合調動五原則調整工作內容。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臺端權益之虞,需協助時,得洽嘉義縣政府( 電話:05-3620123#8042),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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