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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30737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者,固應依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惟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則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爰補充說明銓敘部112年2月20日部銓五字第1125536510號函所附一覽表。
   三、查本校符合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包含本校之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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