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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0698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編制內職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期限,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詳如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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