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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函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規定解釋令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規定解釋令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16762號書函辦理。
二、查旨揭解釋令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後排除適用該法之人員(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即無「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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