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之修正規定與修正「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具結區分情形一覽表」及「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之修正規定與修正「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具結區分情形一覽表」及「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18906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2月20日部銓五字第1125536510號函辦理。
二、另依銓敘部98年5月19日函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爰予補充規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如兼具外國國籍,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除填寫具結書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相關規定,應於就(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於就(到)職前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之書面佐證文件,尚無國籍法第20條所定1年緩衝期間之適用。」
三、自112年2月20日起,如有初任或轉(再)任之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應即適用修正之「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辦理具結,並依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18906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2月20日部銓五字第1125536510號函辦理。
二、另依銓敘部98年5月19日函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爰予補充規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如兼具外國國籍,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除填寫具結書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相關規定,應於就(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已於就(到)職前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之書面佐證文件,尚無國籍法第20條所定1年緩衝期間之適用。」
三、自112年2月20日起,如有初任或轉(再)任之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應即適用修正之「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具結書」辦理具結,並依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兼具外國國籍人事作業規定確實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