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18048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2月17日部法三字第1125538827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係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18048號書函轉銓敘部112年2月17日部法三字第1125538827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係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