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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停止適用一覽表」(下稱一覽表)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各1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70745號書函辦理。
二、查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總處)前分別於89年9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4年8月14日及111年8月2日函送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新增)釋例彙整表,供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參考。配合陞遷法於於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後,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行政院於112年9月26日修正旨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是以,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陞任採計評分之相關事項(含釋例),自113年4月1日起即應依該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
三、經檢討並彙整原人事局及總處歷年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下:
(一)原人事局86年2月21日86局力字第04184號書函等9則釋例,及其他原人事局及總處歷次有關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與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另仍可繼續適用之釋例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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