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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及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3分之1以上之認定時點一案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及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3分之1以上之認定時點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6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54075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3分之1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3分之1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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