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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主旨: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5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51308號書函辦理。
二、修正後之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已刪除原第6款「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並增訂第6款「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一次以上之處分不得辦理陞任」。及第8款第2目「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不受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之限制」等,上述規定修正後已不受不得辦理陞任限制者,自上開規定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日)起,得依規定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或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
三、陞遷法修正公布生效後,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陞遷法規定不符部分,均自陞遷法修正生效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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