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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檢送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項第1條規定申請個案會商程序資料一案。

主旨:有關勞動部檢送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項第1條規定申請個案會商程序資料一案。
說明:
一、依僑務委員會112年1月18日僑生聯字第1120071133號書函辦理。
二、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5條第2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其依第5條第4款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
三、相關資訊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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