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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案。
主旨:有關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以下簡稱本判決)意旨,各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1年11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15056號函辦理。
二、 詳如附件。
教育部來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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