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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主旨:有關勞動部於111年10月17日修正發布「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4點及第5點附表3、附表4之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0月19日臺教文(五)字第1110102459號書函辦理。

二、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其聘僱對象包括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 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及雙語翻譯工作者等。

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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