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轉知銓敘部令釋以,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10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102920號函辦理。
二、本次令釋要點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其中「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
(二)另,前開人員如有符合115年8月26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所定機關(構)學校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年資,並依法認定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者,亦得作為免予試用之經驗。
(三)該令釋自115年8月28日生效,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正式任用生效日為該令釋生效日以後者,免予試用年資之採計,依該令釋辦理。但於該令釋生效日前經審定先予試用人員,如於該令釋生效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有該令釋所定得免予試用之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申請免予試用,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如申請之日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