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業經勞動部於115年9月3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50148634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有關「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業經勞動部於115年9月3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50148634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友善育兒職場婚孕產假薪資補助要點」業經勞動部於115年9月3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50148634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10月1日臺教人(五)字第1150100504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給付受僱者(勞工)婚假第九日至第十四日之工資後,得申請本補助;惟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婚假逾八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本補助。為配合《勞工請假規則》修正婚假由八日延長為十四日之規定,本室將提案於勞資會議修正相關規定,將婚假日數由八日修正為十四日。
三、查本校現行規定,婚假薪資照給,並無扣薪情形;本次修正係配合婚假日數由八日延長為十四日,婚假薪資仍維持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