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一案,請查照。

主旨:有關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88957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各項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內容:
1、配合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之修正與人事及會計實務作業,將借支用語修正為暫支,並刪除由人事單位將新到職者之送審日期及文號通知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應將未依法支給俸給之案件層轉銓敘部辦理等不合時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第13條及第14條)
2、修正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16條)
3、刪除第十八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之規定,以符實際。
(二)有關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內容:
1、修正未列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3條)
2、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
3、修正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8條)
三、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放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年資得以採計,現職人員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115年8月28日)前,業具有約用人員之年資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修正生效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