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一案,請查照。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50093406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案說明如下:為落實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增進人員行政歷練、提升行政效率,以利培育人才之立法意旨,各機關依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應屬同一首長之人事任用權限,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至非屬上開情形,仍應辦理商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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