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修正發布案
主旨:內政部函以,「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該部以115年2月25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641號令修正發布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20199號書函辦理。
二、來文暨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教育部來文暨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