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校現職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辦理。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三、且依中共行政實務運作,申領定居證與申領身分證在時間及行政程序上已高度密接,倘各機關知悉或接獲檢舉應立即展開行政調查,或移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查處;如有具體違規情事,各機關應對所屬人員明知違反規定仍故意觸法之行為,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四、另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未提出者,將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
五、請本校相關人員勿觸犯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