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第5條之1、第37條。

主旨: 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第5條之1、第37條。
說明: 依教育部113年8月5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7879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