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得否列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採計評分一案

主旨:有關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得否列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採計評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70742號書函辦理。
二、查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所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係以取得或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採計評分之認定標準。復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2條規定,檢覈及格人員不得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不合陞任評分標準表「學歷考試」評分項目之採計評分規定。惟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證照,倘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經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得依職務適任性之「專業或技術能力」評分項目規定酌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