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2日臺教人(五)字第1120021147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