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函轉銓敘部令釋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之範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一案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轉銓敘部令釋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之範圍包括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22658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令釋重點如下: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任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仍不得違反各該專業管理法律禁止規定及服務法相關規定。
教育部來文、銓敘部原函及銓敘部令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