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及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規範補充說明一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號及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A號函辦理。
二、本次補充說明重點如下:
(一)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仍不得經營商業或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另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