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說明 |
聯絡電話 |
生活津貼(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
育嬰留職停薪 |
得申請結婚、生育、喪葬、子女教育補助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停止申請(惟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親屬亡故得申請發給喪葬補助)
|
公保 |
育嬰留職停薪 |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可選擇續保或退保。
*選擇「續保」者:
1.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2.公保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保育嬰津貼Q&A)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殘廢、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津貼4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1.「侍親、研究、進修」留職停薪:可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留職停薪、停職(聘)、休職 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2.「借調」留職停薪:依借調機關不同,選擇續保或退保(續保者須全額自付保費)。
公保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
*選擇「續保」者: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得請領現金給付。
*選擇「退保」者:
停止繳納保費,留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如發生失能、死亡及眷屬喪葬3項保險事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
退撫基金 |
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或停止。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公務人員自 106 年 8 月 11
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按月並全額負擔,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
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並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同時填具本選擇書一式
2 份,1 份由當事人留存,1 份由服務機關存查。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日,接續於同一服務機關以同一事由(即同一子女)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不得變更原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選擇。
三、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權益:
選擇按月全額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至於選擇暫予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是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併計上述年資,日後亦不得要求補繳該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退保 |
健保 |
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
保險費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保險費繳款單由健保局直接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由雇主繳納。
*選擇「轉出」者:
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
人事室
18116 |
非育嬰留職停薪 |
可選擇繼續參加、轉出或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始可選擇停保)。
*選擇「續保」者:
如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並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其自付保險費;投保單位亦應繼續繳納其雇主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選擇「轉出」者:
未獲原投保單位同意繼續投保者或選擇退保者,請依附有職業之配偶加保,或至公所以第6類人員身分投保。 |
健康檢查補助費 |
不得申請 |
人事室
18122 |
年終獎金 |
留職停薪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年終奬金。 |
人事室
18122 |
職員休假研究年資 |
1.留職停薪期間均不列入休假年資之計算。
2.復職後休假年資之計算:
(1)留職停薪起迄均為當年度,且復職日為當年度的最後一日(12月31日)以前:按復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係下一年度休假日數。
(2)留職停薪起迄係由前一年度延伸至當年度:當年度無休假日數。 |
人事室
18121 |
職員考績 |
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達6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未滿6個月者不予考績。 |
人事室
18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