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6年1月21日第121次校教評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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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要點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訂定之。 |
二、 | 本校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之聘任及資格審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 | 本要點所稱專技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
四、 | 本校各系(所、中心)得因教學特殊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內,聘請專技人員擔任教學、服務及輔導工作。 |
五、 |
本校專技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各級專技人員應具資格如下: (一)教授級專技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副教授級專技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至多得酌減三年。 (二)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技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至多得酌減三年。 (三)助理教授級專技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講師級專技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2.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至多得酌減三年。 (四)講師級專技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至多得酌減三年。 前項曾任各級專技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
六、 |
本校專技人員之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其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各系(所、中心)自訂標準,提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由各系(所、中心)送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
七、 | 本校專技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升等及申訴等事項,其程序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
八、 | 本校專技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九、 | 本校專技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 |
十、 | 本要點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