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年4月28日第33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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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明確規範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專案人員)之權利與義務,提高行政效率,依據「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 | 本規則所稱專案人員,係指依「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
第二章 | 聘僱 |
第三條 |
專案人員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 專案人員應具備資格要件、職稱及聘僱、報到程序等,依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四條 |
本校進用專案人員時,應與專案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契約內容以書面訂定之。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認定之。 |
第五條 |
新進專案人員應先予試用,試用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必要時試用期得延長一至二個月。試用期滿經成績考核合格者依契約期間僱用。 專案人員於試用期間(附保留終止權期間),未通過考核者,本校得隨時停止試用,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停止僱用。 |
第五條之一 |
新專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專案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事由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或留職停薪事由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校申請復職,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並以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次日為辭職生效日。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專案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
第三章 | 服務守則 |
第六條 |
專案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工作崗位;每日上、下班應簽到、簽退。 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本校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 專案人員服務期間應忠勤職守,遵守本校相關規定,並保守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
第八條 | 本校為應業務需要,在不違反相關規定下,得調動專案人員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且調動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者,專案人員不得拒絕。 |
第九條 |
專案人員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 如因本校業務需要且在不影響其本職工作情形下,得經專案簽准於校內兼任其他相關計畫工作人員,兼職以二個為限,兼職酬勞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之四分之一。 專案人員於工作時間內簽經校長核准始得兼課,與前項兼職併計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本規則第五章請假規定辦理。 |
第四章 | 工作時間 |
第十條 |
專案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但本校依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專案人員上下班時間,得因學校業務需要,彈性調整。 因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本校得要求專案人員輪值日(夜)班。 實施輪班與值班者,應分別按下列注意事項辦理: 一、實施輪班人員(如學生宿舍管理員): (一)實施晝夜輪班單位,應於七日前排定次月輪班表,每一輪班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日總上班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二)輪班表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換班。 (三)輪班人員之例假,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每週應按規定之日期及天數給予休息。 (四)輪班制人員,其工作班次,每週應更換一次,但經員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輪班人員交換班時,應確實遵守交換班時間及必要之交接程序。 二、實施值班人員(如校安人員): 如於下班時間在校值日(夜)班者,值班狀態屬待命性質,不得連續二日(含)以上值班。 |
第十一條 |
本校因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工作時間。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以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為原則。個別單位除因特殊情事,有提高延長工時上限之必要,應提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循程序簽奉校長核准後實施,並提報嘉義縣政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基於業務上需要,專案人員於休假日或特別休假,經勞資會議同意不休假而照常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 專案人員在校輪值日(夜)班,值班狀態屬待命性質者,其補休視人力、業務狀況,另行上簽校長核定後補休之。 休息日以不出勤為原則,但經校長或校長授權之主管同意者,例外准予加班,其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一項所訂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計算,加班費依第二十條規定標準加給之,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其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除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嘉義縣政府核備外,其工作時數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總數限制。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之必要者,停止假期之薪資加倍發給,事後再給予等同時間之補休。並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加班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申請加班費者,應於加班前專案簽准經費來源後,始得申請加班費,經費以單位自給自足為原則。選擇補休者,依實際加班時數以一比一方式計算核給補休時數,應於加班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內擇期休畢。未能於年底前或契約終止前休畢補休者,單位應自籌經費,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計發加班費。 |
第十二條 | 專案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施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者,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
第十三條 |
女性專案人員不得於夜間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惟本校如因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要求其於夜間十時以後工作。 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專案人員,不適用之。 |
第十四條 | 女性專案人員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第五章 | 請假與特別休假 |
第十五條 |
專案人員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第十五條之一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因業務需求有使專案人員在國定假日出勤者,由本校與專案人員協商後調整工作日或明訂於專案人員契約書。 |
第十六條 |
專案人員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本校之服務年資為準。 專案人員服務滿半年給予三日之特別休假;滿一年未滿二年者,按滿一年後當年度月數比例,核給折算七日比例之特別休假日數,折算後餘數未滿半日,以半日計,滿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自第三年起,於個別勞工之特別休假轉換周年之一月一日起,即核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標準之轉換周年之特別休假日數。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專案人員排定之。但本校基於工作上之急迫需求或專案人員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本校應於專案人員符合第二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依第二、三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專案人員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本校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由專案工作人員個別選擇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
第十七條 |
專案人員請假種類及准假日數規定如下: |
第十八條 | 專案人員出勤及差假程序依據「國立中正大學職員實施彈性上班差勤管理要點」及「國立中正大學教職員工請假、出差注意事項」辦理。 |
第六章 | 薪資 |
第十九條 |
專案人員之薪資標準依實施辦法之「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支給薪資標準表」規定辦理。 專案人員之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規定之基本工資,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
第二十條 | 專案人員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變事件應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作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第七章 | 訓練進修、考核獎懲 |
第二十一條 |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要求專案人員參與各種與職務相關之教育訓練及集會。 除適當理由簽請免參與外,拒不參與前項訓練及集會者,列入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之參考。 專案工作人員進修分公餘時間及部分辦公時間兩種,有關本校專案人員任職滿二年以上,且近二年考核達一年甲等,一年乙等以上,平時考核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得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公餘時間進修則不受此限。 前項申請在職進修之專案人員,應利用公餘時間上課,如擬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需經單位主管同意,並簽奉校長核准後,每週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並以個人之事假、特別休假申請。 申請在職進修期間不得影響業務推動,單位不得因進修人員另申請人員代理或支援其業務。 申請在職進修費用不予補助,且該單位進修人數每年度以不超過其編制內外之職員之十分之一,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本規則所稱公餘時間進修,指利用非上班時間進修,且進修課程未占用上班時間;所稱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指利用一部分之上班時間進修,且進修課程占用上班時間。 公餘進修原則上不需申請,惟所須交通路程占用上班時間,則須經簽奉同意後,始得前往進修。 |
第二十二條 | 專案人員之考核及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
第八章 | 契約終止 |
第二十三條 | 專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遣費: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本校主管人員(或主管代理人)及其家屬、其他共同工作之同仁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破壞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機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以上(含),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具下列情事經本校職員考績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一)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佣金者。 (二)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及勞動契約之履行者。 (三)違抗職務上之合法、合理命令者。 (四)故意擅離崗位或怠忽職守者。 (五)造謠滋事、煽動非法怠工,影響業務者。 (六)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者。 (七)偷竊財物有具體事證者。 (八)對他人有性騷擾、性侵害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九)未經本校同意在校內外兼職兼課者。 (十)其他違反本規則、勞動契約、或校內章則者。 依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第二十四條 | 專案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減、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專案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校依前項第五款資遣專案人員,須有考核及面談紀錄以資佐證,並經輔導或調整工作仍不能改善。 專案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但本校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繼續僱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 依本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於專案人員離職(最後工作日)之十日前列冊通報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就業服務處。 |
第二十五條 | 本校對專案人員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專案人員於接到本校終止契約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薪資照給。本校未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
第二十六條 | 本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案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專案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者。 二、主管(或主管代理人)及其家屬對專案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專案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而本校未有妥善之安全衛生防範措施,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主管、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同仁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時。 六、本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專案人員權益之虞者。 專案人員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本校已將該主管人員解除職務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專案人員不得終止契約。 |
第二十七條 |
凡依本規則第五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終止契約之專案人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發給資遣費。 但計算資遣費之工作年資以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後之年資為限。 |
第二十八條 | 專案人員依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終止契約者,應以書面告知本校。 不定期契約之專案人員自請辭職終止契約時,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並準用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預告期間規定。 |
第二十九條 |
專案人員於聘僱期間得申請發給相關證明書;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離職,本校始發給離職證明書。 一、專案人員離職時應辦理下列移交手續: (一)經管財務。 (二)經管業務。 (三)待辦或未了案件。 二、移交人應親自辦理移交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經單位主管核准,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經辦人負責。 三、專案人員因傷病亡故或有失蹤、潛逃等情事時,其單位主管應於十日內指定人員辦理移交手續,但所有責任,仍應由原經辦人負責。 四、移交手續不克於規定期限辦妥者,應敘明理由,經權責主管核准展延。 |
第三十條 | 專案人員如因違約、不按規定辦理移交、移交不清或其他情事致生損害時,除與保證人負連帶責任外,如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移送法辦,該用人單位均應善盡督導之責,並負相關之行政責任。 |
第九章 | 退休 |
第三十一條 |
專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
第三十二條 | 專案人員聘僱用期間,除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外,本校應按月提繳退休金。 本校每月負擔專案人員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專案人員每月薪資百分之六。 專案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二次為限。 |
第三十三條 | 專案人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及請領方式,悉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章 |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
第三十四條 |
專案人員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校應依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者,本校得予以抵充之。 本校依前項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第三十五條 | 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專案人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
第三十六條 | 專案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並酌給相當三個月薪資之一次撫卹金。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
第十一章 | 福利措施 |
第三十七條 | 專案人員於聘僱期間,得依本校有關規定享有下列權益: 一、識別證與校內車輛通行證之請領。 二、衛生保健醫療服務。 三、參加校內文康活動。 四、圖書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及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得依各單位之規定使用之。 五、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 六、出差按「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標準表」申領差旅費。 |
第十二章 | 附則 |
第三十八條 | 為促進本校與專案人員之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本校得不定時召開座談會,檢討專案人員之工作、生活、福利等事項。 |
第三十九條 | 本規則如遇法令修改、未盡事宜或涉及專案人員其他權利義務事項,本校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按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四十條 | 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